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经济,推动我省民营文化旅游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建立健全全省文化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库,形成包装一批、储备一批、发布一批的动态管理模式,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文化旅游项目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申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和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等,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入库项目进行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新建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领域,并给予奖补。 创新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文化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省文化旅游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估。持续实施《四川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切实维护民营文化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完善诚信经营红名单制度,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诚信经营氛围。 健全全省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文化旅游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四川省“金熊猫奖”和“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评选活动,争取在3年内扶持发展100家重点民营文化旅游企业。对民营文化企业经营收入首次到达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给予上台阶奖励。对民营企业全额投资新创建成功并经认定的国家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给予最高1000万一次性奖补;新创建成功并经认定省级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健康旅游基地、工业旅游基地、体育旅游基地、科技旅游基地等,给予奖补。 推动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给予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民营文化旅游企业出口退税补贴等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内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主要客源地开拓市场,民营景区、酒店在境外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的,按广告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投放(含联合体投放)奖励不超过20万元;自主赴境外主要客源地参加国际知名旅展的,每次参展奖励4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4次;自主赴境外主要客源地开展四川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的,按推广活动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含联合体)奖励不超过40万元。 制定全省文化旅游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进一步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简政放权,依照法律法规减少行政审批层级,推进民营企业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审批流程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等领域的各类门槛。 鼓励民营文化旅游企业创新创业,对民营企业全额投资,新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文化旅游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对建设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奖补。 筹建全省文化旅游企业联盟,积极吸纳民营企业加入。加强与民营文化旅游企业的联系,定期召开全省民营文化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诉求,靠前服务。深入企业调研,帮助民营文化旅游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建立全省银政企联席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工作对接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全省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以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地)作为试点单位,建立全省文化旅游金融合作试验区,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 吸收民营文化旅游企业代表进入全省文化旅游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合国内一流高校每年举办一期民营企业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培训班;每年组织开展民营文化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境内外交流培训;推动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建立文化旅游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民营企业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参与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建立促进民营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常态化协调督查机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具体举措。多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努力为民营文化旅游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年底组织申报、考核验收,对涉及奖补的项目,在第二年省级文化旅游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兑付,对推动民营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表扬。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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