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愿意遵守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守则,并符合入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 申报人的业绩条件采用积分制。积分9分以上(含9分),即达到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具体积分规定为:(一)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与入会相关的展览,并具备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积分条件,该作品计分原则以中国美术家协会官网发布为准。(本次细则发布之前的展览,入选作者仍按原积分原则)。(二)合作作品参加与入会相关的展览,并具备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积分条件,该作品计1分的,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含)之后不计分。作品计2分的,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作品计3分的,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三)作者在同一种类、同一展览中有多件作品达到展览规定的积分条件,只作一次计算;同一作品多次参加展览并达到展览规定的积分条件,只作一次计算;构图高度雷同作品(以作品局部为另一幅作品的,按雷同作品计),参加不同展览、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只作一次计算,不得重复积分。(四)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金奖计9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金奖,署名第一作者计5分,第二至第四作者共计4分,第五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五)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计6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署名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至第四作者共计3分,第五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铜奖计5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铜奖,署名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至第三作者共计2分,第四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计3分。多人合作的作品入选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六)单独创作的作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展览中获最高奖(此类展览需提前报中国美术家协会备案)。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建党、国庆重大综合性展览中获最高奖项计1分,合作作品不计分。此项积分只能计一次,不得累积。(七)壁画、城市雕塑作品在省、市以上重要场所装置,并在美术界产生良好影响,根据作品情况计1—3分,此项积分只能计一次,不得累积。(八)从事电影美术、舞台美术及工业美术等方面工作15年(含)以上计3分;独立完成的电影美术、舞台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计3分;合作完成的电影美术、舞台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申报人必须至少有一项积分项为个人单独作品。申报人需为该专业全国性协会或学会的全国会员,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并由该协会或学会出具推荐信。此项艺术成就单独积分,不与其它申报类别累积。(九)在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从事美术文物修复、壁画临摹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时间15年(含)以上计3分;在全国范围内做出重要贡献、学术成就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根据其成就和影响计1-5分。以上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成就证明。(十)从事装置、影像、行为以及其他当代艺术形式创作的人员,参加国际、国内知名艺术展的作品计1-3分。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酌情量分并出具鉴定意见。(十一)从事连环画、动漫、陶瓷、插图装帧、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建筑艺术、实验艺术、工艺美术、美术作品保存修复等,根据其艺术成就及社会影响,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艺委会酌情量分并出具鉴定意见。(十二)参加本协会主办的研培工程(计划)的青年美术家骨干,综合考量特别优秀的,经专家评审、主席团推荐、分党组研究同意,可直接申请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其他参培的非本协会会员的青年美术家骨干,经评定,取得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积分条件,计6分。(一)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验收结项,具有一定成果的,课题负责人具有入会一次资格,计3分;项目为合作者,第一负责人计2分,第二负责人计1分,第三负责人(含)以后不计分。个人专著获得中国美术奖·理论评论奖得分参照中国美术奖·创作奖。个人论文入选本协会主办的高峰论坛,具备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积分条件,计3分或1分;合作论文,计3分的,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计1分的,合作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不计分。在艺术类核心期刊(南大、北大)发表有关美术领域的个人论文(3500字以上)计3分;合作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三)单独或合作出版美术理论学术专著、译著,根据作品情况,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量分,计1—3分。(四)单独编著美术理论著作计1分,合作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不计分。(五)教材、技法讲座、散文集、随笔文集、诗词集、画册、人物传记、作品介绍等专著不计分。(六)专业职称和学历学位作为积分依据的,获得专业职称、学历学位之前(不包括同月)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七)申请人必须有本协会主办的高峰论坛、国家社科或南大、北大核心期刊的基础分值,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基础分值。(八)在工作人员无法准确量分的情况下,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酌情量分并出具鉴定意见。(一)新闻出版类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申报时必须在职在编在岗。(二)持续在全国重点美术出版社从事美术编辑工作15年(含)以上计3分;持续在全国重点新闻媒体从事美术类专职记者、编辑持续工作15年(含)以上计3分。(三)在国家级重要美术媒体或者美术类出版单位担任负责人正职3年(含)以上计2分。此项积分不与工作15年以上重复积分。(四)个人所编书籍获中国政府出版奖计3分;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个人所编书籍获得重大国家级奖项计1-3分。个人所编书籍在全国美术界有重大影响,对推动美术创作、发展美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计1-3分。个人所采编的美术新闻获得国家级新闻奖计1-3分。(五)个人在国家级美术类重要媒体上发表理论、评论类文章(3000字以上)或者重要新闻报道,每篇计1分(合作不计分)。申报人必须有此项基础分值,且此项最低积3分方可申报。(六)其他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级艺术成就1-3分。(七)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一)专业教育类(含少儿美术教育)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美术教育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二)在全国重点美术专业院校教学15年(含)以上计3分,在全国重点美术专业院校主持工作5年(含)以上计3分,此项分值不可累积;在全国重点综合大学的美术学院(系)教学15年(含)以上计2分,在全国重点综合大学的美术学院(系)主持工作5年(含)以上计2分,此项分值不可累积;在其他综合大学的美术学院(系)或者在高中、高职从事美术教学20年(含)以上计2分。(三)持续从事中小学美术教育工作20年以上计 2分。(四)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教育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专家计2分。其他重要的国家级教学荣誉计1-3分。(五)独著、主编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美术教材、专著,个人独著每本计1分,合作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不计分;个人画册、技法书不计分值。(六)个人承担国家级重点美术教学项目计1-3分;其他重要国家级教学成果1-3分。(七)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美术教育相关论文(3000字以上),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发表计1分。论文需为独立撰写,合作论文不计分。(八)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九)从事少儿美术教育申请入会需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综合衡量申报人取得的艺术成就,出具鉴定意见。(一)在国家级博物馆、艺术研究部门及其它美术研究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含)以上计3分;在中国美术家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持续从事组织工作15年以上(含)计3分。(二)任省级美术家协会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3年以上(含)计3分。(三)在省部级直属文化机构,即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等,以及解放军、武警总部持续从事美术组织工作20年以上(含)计3分。(四)申报人需在上述省级及以上美术相关单位专职从事美术组织管理工作;需有上述从业经历作为基础分值;申报时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在职在编在岗证明。(五)在组织全国大型美术活动中任主要策划、组织者,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嘉奖,每项活动计2分;在组织国际大型美术活动中任主要策划、组织者,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嘉奖,每项活动计2分。(六)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美术相关先进工作者计2分;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美术相关荣誉计2分。(七)策展相关艺术成就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根据业绩条件,酌情量分并出具鉴定意见。第六条 以上五类申报类型原则上不可跨类别积分,但在申报类型之外成就特别突出的,可酌情加分。本条积分项目需要在前五条的基础上积分,只能计一次,本项目内不可重复累积。(一)全国重点美术专业院校全日制本科计1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计2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计3分。此项需有同一院校学历、学位证明才能积分。(二)获得美术类正高职称计3分,获得美术类副高职称计2分,申报材料以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的职称证书为准。(四)七十岁以上,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或特殊贡献美术家,计1分。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美协出具相关证明。(七)持续一年以上参加文艺支教、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经国家级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可以计2分。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美术家入会,参考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台湾地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推荐,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 |